[摘要]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今年,我市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职工权益。
本报讯(记者 施扬)近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今年,我市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职工权益。
据了解,建筑行业因用工的特殊性属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行业,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我市将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记者了解到,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缴纳费用方面,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保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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